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優化治理結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組織架構,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股東(大)會決議和企業章程,結合本企業實際,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企業內部各層級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人員編制、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 企業至少應當關注組織架構設計與運行中的下列風險:
(一)治理結構形同虛設,缺乏科學決策、良性運行機制和執行力,可能導致企業經營失敗,難以實現發展戰略。
(二)內部機構設計不科學,權責分配不合理,可能導致機構重疊、職能交叉或缺失、推諉扯皮,運行效率低下。
第二章 組織架構的設計
第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權限、任職條件、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確保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形成制衡。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可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明確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權限、任職資格、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為董事會科學決策提供支持。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對董事會負責,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分工應當明確。
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產生程序應當合法合規,其人員構成、知識結構、能力素質應當滿足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五條 企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
支付業務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的具體標準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科學、精簡、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性質、發展戰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企業應當對各機構的職能進行科學合理的分解,確定具體崗位的名稱、職責和工作要求等,明確各個崗位的權限和相互關系。
企業在確定職權和崗位分工過程中,應當體現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要求。不相容職務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與決策審批;決策審批與執行;執行與監督檢查等。
第八條 企業應當制定組織結構圖、業務流程圖、崗(職)位說明書和權限指引等內部管理制度或相關文件,使員工了解和掌握組織架構設計及權責分配情況,正確履行職責。
第三章 組織架構的運行
第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組織架構的設計規范,對現有治理結構和內部機構設置進行全面梳理,確保本企業治理結構、內部機構設置和運行機制等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
企業梳理治理結構,應當重點關注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履職情況,以及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運行效果。治理結構存在問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
企業梳理內部機構設置,應當重點關注內部機構設置的合理性和運行的高效性等。內部機構設置和運行中存在職能交叉、缺失或運行效率低下的,應當及時解決。
第 十條 企業擁有子公司的,應當建立科學的投資管控制度,通過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出資人權益,重點關注子公司特別是異地、境外子公司的發展戰略、年度財務預決算、重大投融資、重大擔保、大額資金使用、主要資產處置、重要人事任免、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組織架構設計與運行的效率和效果進行全面評估,發現組織架構設計與運行中存在缺陷的,應當進行優化調整。
企業組織架構調整應當充分聽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工的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決策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