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資產使用效能,保證資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存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三條 企業資產管理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存貨積壓或短缺,可能導致流動資金占用過量、存貨價值貶損或生產中斷。
(二)固定資產更新改造不夠、使用效能低下、維護不當、產能過剩,可能導致企業缺乏競爭力、資產價值貶損、安全事故頻發或資源浪費。
(三)無形資產缺乏核心技術、權屬不清、技術落后、存在重大技術安全隱患,可能導致企業法律糾紛、缺乏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四條 企業應當加強各項資產管理,全面梳理資產管理流程,及時發現資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進,并關注資產減值跡象,合理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不斷提高企業資產管理水平。
企業應當重視和加強各項資產的投保工作,采用招標等方式確定保險人,降低資產損失風險,防范資產投保舞弊。
第二章 存貨
第五條 企業應當采用先進的存貨管理技術和方法,規范存貨管理流程,明確存貨取得、驗收入庫、原料加工、倉儲保管、領用發出、盤點處置等環節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強化會計、出入庫等相關記錄,確保存貨管理全過程的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存貨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切實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企業內部除存貨管理、監督部門及倉儲人員外,其他部門和人員接觸存貨,應當經過相關部門特別授權。
第七條 企業應當重視存貨驗收工作,規范存貨驗收程序和方法,對入庫存貨的數量、質量、技術規格等方面進行查驗,驗收無誤方可入庫。
外購存貨的驗收,應當重點關注合同、發票等原始單據與存貨的數量、質量、規格等核對一致。涉及技術含量較高的貨物,必要時可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或聘請外部專家協助驗收。
自制存貨的驗收,應當重點關注產品質量,通過檢驗合格的半成品、產成品才能辦理入庫手續,不合格品應及時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報告處理。
其他方式取得存貨的驗收,應當重點關注存貨來源、質量狀況、實際價值是否符合有關合同或協議的約定。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存貨保管制度,定期對存貨進行檢查,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一)存貨在不同倉庫之間流動時應當辦理出入庫手續。
(二)應當按倉儲物資所要求的儲存條件貯存,并健全防火、防洪、防盜、防潮、防病蟲害和防變質等管理規范。
(三)加強生產現場的材料、周轉材料、半成品等物資的管理,防止浪費、被盜和流失。
(四)對代管、代銷、暫存、受托加工的存貨,應單獨存放和記錄,避免與本單位存貨混淆。
(五)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加強存貨的保險投保,保證存貨安全,合理降低存貨意外損失風險。
第九條 企業應當明確存貨發出和領用的審批權限,大批存貨、貴重商品或危險品的發出應當實行特別授權。倉儲部門應當根據經審批的銷售(出庫)通知單發出貨物。
第十條 企業倉儲部門應當詳細記錄存貨入庫、出庫及庫存情況,做到存貨記錄與實際庫存相符,并定期與財會部門、存貨管理部門進行核對。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各種存貨采購間隔期和當前庫存,綜合考慮企業生產經營計劃、市場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合理確定存貨采購日期和數量,確保存貨處于最佳庫存狀態。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存貨盤點清查制度,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確定盤點周期、盤點流程等相關內容,核查存貨數量,及時發現存貨減值跡象。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開展全面盤點清查,盤點清查結果應當形成書面報告。
盤點清查中發現的存貨盤盈、盤虧、毀損、閑置以及需要報廢的存貨,應當查明原因、落實并追究責任,按照規定權限批準后處置。
第三章 固定資產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加強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各類固定資產的管理,重視固定資產維護和更新改造,不斷提升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積極促進固定資產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制定固定資產目錄,對每項固定資產進行編號,按照單項資產建立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錄各項固定資產的來源、驗收、使用地點、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運轉、維修、改造、折舊、盤點等相關內容。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日常維修和大修理計劃,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維護保養,切實消除安全隱患。
企業應當強化對生產線等關鍵設備運轉的監控,嚴格操作流程,實行崗前培訓和崗位許可制度,確保設備安全運轉。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充分利用國家有關自主創新政策,加大技改投入,不斷促進固定資產技術升級,淘汰落后設備,切實做到保持本企業固定資產技術的先進性和企業發展的可持續性。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保政策,對應投保的固定資產項目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及時辦理投保手續。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規范固定資產抵押管理,確定固定資產抵押程序和審批權限等。
企業將固定資產用作抵押的,應由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企業授權部門或人員批準后,由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手續。企業應當加強對接收的抵押資產的管理,編制專門的資產目錄,
合理評估抵押資產的價值。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清查制度,至少每年進行全面清查。對固定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妥善處理。
企業應當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的控制,關注固定資產處置中的關聯交易和處置定價,防范資產流失。
第四章 無形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品牌、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分類制定無形資產管理辦法,落實無形資產管理責任制,促進無形資產有效利用,充分發揮無形資產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作用。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全面梳理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類無形資產的權屬關系,加強無形資產權益保護,防范侵權行為和法律風險。無形資產具有保密性質的,應當采取嚴格保密措施,嚴防泄露商業秘密。
企業購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讓金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有效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定期對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先進性進行評估,淘汰落后技術,加大研發投入,促進技術更新換代,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努力做到核心技術處于同行業領先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重視品牌建設,加強商譽管理,通過提供高質量產品和優質服務等多種方式,不斷打造和培育主業品牌,切實維護和提升企業品牌的社會認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