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增強核心競爭力,有效控制研發風險,實現發展戰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研究與開發,是指企業為獲取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所開展的各種研發活動。
第三條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研究項目未經科學論證或論證不充分,可能導致創新不足或資源浪費。
(二)研發人員配備不合理或研發過程管理不善,可能導致研發成本過高、舞弊或研發失敗。
(三)研究成果轉化應用不足、保護措施不力,可能導致企業利益受損。
第四條 企業應當重視研發工作,根據發展戰略,結合市場開拓和技術進步要求,科學制定研發計劃,強化研發全過程管理,規范研發行為,促進研發成果的轉化和有效利用,不斷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章 立項與研究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結合研發計劃,提出研究項目立項申請,開展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企業可以組織獨立于申請及立項審批之外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評估論證,出具評估意見。
第六條 研究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重大研究項目應當報經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集體審議決策。審批過程中,應當重點關注研究項目促進企業發展的必要性、技術的先進性以及成果轉化的可行性。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研究過程的管理,合理配備專業人員,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確保研究過程高效、可控。
企業應當跟蹤檢查研究項目進展情況,評估各階段研究成果,提供足夠的經費支持,確保項目按期、保質完成,有效規避研究失敗風險。
企業研究項目委托外單位承擔的,應當采用招標、協議等適當方式確定受托單位,簽訂外包合同,約定研究成果的產權歸屬、研究進度和質量標準等相關內容。
第八條 企業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研究的,應當對合作單位進行盡職調查,簽訂書面合作研究合同,明確雙方投資、分工、權利義務、研究成果產權歸屬等。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研究成果驗收制度,組織專業人員對研究成果進行獨立評審和驗收。
企業對于通過驗收的研究成果,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申請專利或作為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等進行管理。企業對于需要申請專利的研究成果,應當及時辦理有關專利申請手續。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核心研究人員管理制度,明確界定核心研究人員范圍和名冊清單,簽署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保密協議。
企業與核心研究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特別約定研究成果歸屬、離職條件、離職移交程序、離職后保密義務、離職后競業限制年限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章 開發與保護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研究成果的開發,形成科研、生產、市場一體化的自主創新機制,促進研究成果轉化。
研究成果的開發應當分步推進,通過試生產充分驗證產品性能,在獲得市場認可后方可進行批量生產。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研究成果保護制度,加強對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及研發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涉密圖紙、程序、資料的管理,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借閱和使用。禁止無關人員接觸研究成果。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研發活動評估制度,加強對立項與研究、開發與保護等過程的全面評估,認真總結研發管理經驗,分析存在的薄弱環節,完善相關制度和辦法,不斷改進和提升研發活動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