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許晨輝)保險業在今年延續嚴監管趨勢。1月11日,保監會官網對外披露,浙商財險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等原因被罰202萬元。
根據保監會官網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浙商財險存在“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內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風險控制”等違法行為。
具體來看,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筆保證保險業務,保額均為5.73億元。根據浙商財險2014年度資產負債表,單一風險單位即每筆私募債占比超過《保險法》規定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年期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時,在僅有一年期貨幣債券履約保證保險產品的情況下,采取連續出具兩張一年期保單的方式承保,違反了保監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有關產品管理的規定。
在提取準備金方面,浙商財險還存在人為調整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根據保監會披露的處罰決定書顯示,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賠案損失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浙商財險對5筆賠案的估損金額進行了人為調整,其目的是為了降低年底入賬的估損金額等。
保監會認為,浙商財險信用保證保險方面存在內控制度不完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理賠系統方面存在未決估損金額調整的相關設置存在漏洞、對于超時延遲立案情況未進行強制立案的相關設置等問題。
保監會認為,浙商財險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相關法律規定,對浙商財險做出合計罰款121萬元,責令停止接受保證保險新業務共一年的處罰措施。而相關負責人也受到相應的處罰,高秉學、余斌、羅小玲等9名負責人被罰,金額合計達81萬元,時任浙商財險總經理金武被撤銷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