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稅務總局制定的《全國稅務系統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有關問題和重要情況,請及時向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8月15日
(對稅務系統內只發電子文件)
全國稅務系統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稅務系統內部控制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責任、強化監督、促進落實,切實提升內部控制工作水平,實現內部控制工作目標,根據《全國稅務系統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管理,是指針對內部控制開展的風險日常管理、自我評估、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三條 內部控制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二)各司其職,協調配合;
(三)問題導向,持續改進;
(四)科學合理,客觀公正。
第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開展內部控制管理工作,提升內部控制管理質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成立內部控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其他局領導任副組長,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第六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審定內部控制制度及管理措施;
(二)審定內部控制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研究審定風險目錄、考核評價結果及結果運用方案;
(四)研究部署內部控制信息化建設重要工作;
(五)研究部署內部控制其他重大事項和管理措施。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分管內部控制管理部門的局領導任主任,內部控制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各部門(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崗人員為成員。
第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牽頭擬定內部控制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二)初審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目錄、考核評價結果及結果運用方案;
(三)指導、協調、督促內部控制日常工作,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
(四)承辦領導小組會議,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督察內審部門(或者承擔督察內審職能的部門)是內部控制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定、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二)應用內部控制監督平臺開展任務推送、風險目錄管理、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研究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三)組織內部控制宣傳和培訓工作;
(四)辦理內部控制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所屬部門(單位)是內部控制主責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內部控制相關制度;
(二)開展風險識別、風險定級、風險應對,編制和完善風險目錄,并向內部控制管理部門報備;
(三)落實內部控制內生化工作,開展風險防控;
(四)開展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并提出應對和改進措施;
(五)應用內部控制監督平臺開展風險發布、需求響應、建議落實等;
(六)指導下級稅務機關相關部門的內部控制工作;
(七)辦理內部控制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風險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 風險日常管理,包括風險識別、風險定級、風險應對、風險報備、風險目錄編制等管理內容。
第十二條 內部控制主責部門可以采取內部排查、外部推送等方式,及時、全面地識別職責范圍內的風險信息。
第十三條 內部控制主責部門應當確定風險點的風險等級,一般分為高、中、低三個等級。
風險定級應當根據風險事項或風險環節的重要程度、發生概率、危害程度、行政裁量權大小等因素,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十四條 內部控制主責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識別和風險定級情況,綜合運用制約控制和監督控制等方法,及時制定、實施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內部控制主責部門應當對風險事項、風險等級和控制措施進行匯總和梳理,形成風險目錄,并根據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對風險目錄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內部控制主責部門應當向本級稅務機關內部控制管理部門進行風險報備。報備內容主要包括:
(一)風險事項收集識別情況,特別是風險點增加、修改和刪除的情況及原因;
(二)風險定級的標準、方式和結果,特別是風險定級調整情況及原因;
(三)風險事項的控制措施和建議,特別是控制措施的增加、修改和刪除的情況及原因;
(四)風險目錄。
風險報備每年開展1次。如發現新的高風險點,應當及時報備。
第十六條 內部控制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內部控制主責部門的風險目錄,統一編制本級稅務機關的內部控制風險目錄。
風險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調整1次,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第四章 自我評估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應當定期對內部控制建設和實施情況開展自我評估。
第十八條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
(二)風險識別、定級和應對情況;
(三)內部控制監督平臺的運行和應用情況;
(四)內部控制工作的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自我評估采取評分方式,對內部控制建設和實施情況預先設置評價要點和分值,對照評價要點和分值進行自我評分。
稅務機關自我評估由內部控制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每年開展1次。
第二十條 自我評估結束后,應當形成評估報告,內容包括:自我評估結果、發現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應對措施及改進建議,以及內部控制的經驗做法、工作成效等。
稅務機關自我評估報告應當按要求向上級稅務機關內部控制管理部門報送。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對本級稅務機關所屬部門(單位)以及下級稅務機關的內部控制建立、組織和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控制組織領導情況;
(二)內部控制相關制度的建設和落實情況;
(三)風險識別、定級和應對情況;
(四)內部控制監督平臺的運行和應用情況;
(五)內部控制工作的宣傳和培訓情況;
(六)內部控制自我評估情況;
(七)內部控制內生化落實情況;
(八)內部控制工作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由內部控制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可以采取案頭審查、重點抽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開展。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結束后,應當針對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形成檢查報告,向被檢查單位(部門)進行反饋。
第二十五條 被檢查單位(部門)應當針對監督檢查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建議,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于收到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反饋整改情況。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稅務總局績效管理的相關規定,于每年年初由內部控制管理部門會同績效管理部門編制相關績效指標,統一納入稅務系統績效指標體系,對本級稅務機關所屬部門(單位)以及下級稅務機關建立、組織和實施內部控制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七條 考核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控制組織領導情況;
(二)內部控制相關制度的建設和落實情況;
(三)內部控制監督平臺的運行和應用情況;
(四)內部控制內生化落實情況;
(五)內部控制工作培訓情況;
(六)內部控制發現問題整改情況;
(七)內部控制工作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考核評價開展時間、方式、異議處理以及結果運用等均按照稅務總局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國稅務系統。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 2018年 1月 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