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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屬高校經濟活動內部控制指南(試行)教財廳〔2016〕2號

來源:教育部辦公廳 時間:2018-03-22

關鍵詞:內部控制 教育部

部屬各高等學校:

根據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和《關于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要求,為推動部屬各高等學校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提高內部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部直屬高校經濟活動內部控制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

請各校根據管理工作實際,參照該指南要求,盡快組織部署相關工作,確保2016年底前完成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執行中如有困難與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財務司。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4月20日

內部控制實施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校內部控制是指學校為實現辦學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高校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保證學校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第二條 高校內部控制建設要緊緊圍繞學校辦學目標和事業發展規劃,堅持服務于學校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通過規范管理、有效控制、追責問效、防范風險,支持學校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高校黨政領導班子及其各級領導干部要高度重視內部控制建設,要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作為高校健全治理體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入學校長期規劃,常抓不懈。

第四條 高校內部控制建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學校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

(二) 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學校應當關注重要經濟活動及其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

(三) 制衡性原則:學校應當在崗位設置、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的工作機制。

(四)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實際情況,并隨著外部環境變化、經濟活動特點和管理要求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高校黨委要發揮在學校內部控制建設中的領導作用;校長是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首要責任人,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抓好各自分管領域的內部控制建設工作;學校內部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內部控制建設承擔具體責任。

第六條 高校要成立由校長擔任組長的內部控制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內部控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規劃和制定學校內部控制建設的基本思路、工作重點、建設計劃等;組織全校各部門開展內部控制建設;建立健全學校內部控制建設組織體系,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常態化。

第七條 高校要成立專門負責內部控制建設的職能部門,或者明確內部控制建設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校的內部控制建設。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梳理學校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校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關人員認真執行。

第八條 高校要成立由內部審計部門或相關部門牽頭組成的內部控制建設監督檢查工作小組,負責對全校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并定期組織編制學校風險評估報告,對學校內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等做出評價。

第九條 高校應當明確財務、紀檢監察、人事、采購、基建、資產、科研管理和審計等部門或崗位在內部控制建設、實施與監督檢查中的職責權限,以及內部控制建設、實施與監督的程序和要求,并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在內部控制建設、實施與監督檢查中的作用。

第三章 建設任務

第十條 高校應當按照內部控制的要求,在內部控制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通過全面梳理預決算、收支、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合同等各項經濟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分析風險隱患,完善風險評估機制,制定風險應對策略;有效運用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歸口管理、預算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會計控制、單據控制、信息內部公開等內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強對學校層面和業務層面的內部控制,實現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有效實施。

第十一條 高校要按照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要求,建立重大事項議事決策機制。要根據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的原則,科學設置機構及崗位,明確各崗位職責權限和權利運行規程,切實做到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對重點領域的關鍵崗位,在健全崗位設置、設定任崗條件的基礎上,選用適合人員,并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輪崗制度,不具備輪崗條件的應當采用專項審計等內控措施。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和自我評價制度,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檢查內部控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內部控制;通過自我評價,評估內部控制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和有效性,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同時,高校要將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自我評價結果納入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與干部考核體系、將評價結果與個人考核掛鉤,實行追責問責,促進內部控制規范有效執行。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積極推進內部控制信息公開,逐步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公開制度,通過面向學校內部和外部定期公開內部控制相關信息,逐步建立規范有序、及時可靠的內部控制信息公開機制,更好地發揮信息公開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

第十四條 高校應加強對附屬單位的監管。學校對不同類型的附屬單位可以實行不同的經濟監管方式,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會計委派制、會計報表審核、內部審計、委托社會審計等。對于獨立的事業法人、企業法人、社團法人等,學校應通過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出資人權益,規范附屬單位經濟行為。

內部控制應用指南

第1號—控制環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控制環境,是指高校內部控制存在和發展的空間,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直接影響、制約著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主要包括發展規劃、內部控制組織架構、運行機制、關鍵崗位與人員、會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

第二條 高校內部控制應重點關注控制環境中的下列風險:

(一)發展規劃不明確,或規劃實施不到位,可能導致學校盲目發展,脫離實際,造成資源浪費,難以形成競爭優勢,喪失發展機遇和動力。

(二)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科學決策、良性運行機制和有效執行,可能導致高校事業發展停滯或緩慢,難以實現發展目標。

(三)內部機構設計不科學,權責分配不合理,可能導致機構重疊、職能交叉或缺失、推諉扯皮,運行效率低下。崗位設置不合理,崗位職責不明確,可能導致關鍵崗位缺失控制和監督,產生控制風險。

(四)會計與信息系統建設不到位,人力資源政策不合理,缺乏積極向上的大學文化等,可能造成內部控制建設貫徹落實不到位。

第三條 控制環境建設應當全面考慮學校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關注重要經濟活動及其可能產生的的重大風險。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四條 發展規劃是指高校結合自身定位,在對現實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對未來趨勢進行科學預測的基礎上,制定并實施的長遠發展愿景與發展計劃。

第五條 高校應當設立或指定相關機構負責發展規劃的制定與落實工作,明確部門職責、議事規則和崗位要求。

第六條 高校根據發展愿景制定戰略規劃,發展愿景的制定應在充分調查研究、科學分析預測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每個發展階段的具體目標、工作任務和實施路徑。

第七條 高校發展規劃方案按照學校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需報送教育部審批的,應在報經教育部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發展規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同時完善發展規劃貫徹落實的保障制度,確保發展規劃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 高校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關信息,對于明顯偏離發展規劃的情況應及時報告;確需對發展規劃做出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調整發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條 組織架構是指高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大學章程,結合高校實際,明確內部各層級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人員編制、工作程序和相關要求的制度安排,包括組織機構和崗位設置等。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按照科學、精簡、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則,綜合考慮發展戰略、管理要求和學校文化等因素,合理設置組織機構,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人員任職條件、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

第十二條 高校黨委應切實負起對學校內部控制工作的領導責任,按規定權限集體研究決定經濟活動重大事項,支持校長依法自主負責地開展內部控制建設。

第十三條 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內部控制各項工作。校長辦公會議按規定權限對學校經濟活動重要事項進行決策。黨政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的內部控制工作。

第十四條 高校應對現有治理結構和內部機構設置進行全面梳理,并對內部機構設置的合理性和運行的效率性等定期進行評估,及時進行調整、消除存在的缺陷。

第十五條 高校應將內部控制與組織機構設置有機聯系起來,確保組織機構設置科學、機制運行順暢、控制監督有力。

第十六條 高校應當單獨設置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或確定內部控制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工作,為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實施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第十七條 高校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合理劃分校內各部門的職能,厘清各部門在組織層面和業務層面內部控制中的角色和分工,確定具體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等,明確各個崗位的權限和相互制衡關系。

第十八條 高校在確定崗位職責和分工的過程中,應當體現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要求。不相容職務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與決策審批;決策審批與執行;執行與監督檢查等。

第十九條 高校應當制定組織結構圖、業務流程圖、崗(職)位職責和權限指引等內部管理制度或相關文件,使教職工了解和掌握組織架構設計及權責分配情況,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章 運行機制

第二十條 運行機制是指包括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協同機制、監督機制等在內的保證高校內部控制目標實現的內部運行和制衡機制。

第二十一條 高校的重大經濟決策、重大經濟事項、大額資金支付業務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并應以記實方式記錄集體決策過程。對于重大事項,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重大經濟決策、重大經濟事項、大額資金支付業務的具體內容或標準由高校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高校應建立并完善包括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歸口管理、預算控制、資產保護控制、會計控制、單據控制、信息公開控制、信息技術控制等措施在內的內部控制執行機制。

第二十三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以預算為主線、資金管控為核心”的業務流程協同機制,積極發揮財務、政府采購、基建、資產管理、科研、合同管理等與經濟活動相關部門或崗位的作用,保證內部控制在分權的基礎上充分高效地運行。

第二十四條 高校應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通過內部控制評價和內部審計監督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中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并及時改進,確保內部控制體系得以有效運行。

第五章 關鍵崗位與人員

第二十五條 高校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主要包括預算業務管理、收支業務管理、政府采購業務管理、資產管理、建設項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內部監督等經濟活動的重要崗位。

第二十六條 高校應當明確關鍵崗位職責權限、任職條件和工作要求,切實做到因事設崗、以崗選人、避免因人設事或設崗。并遵循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等多種方式選聘具備與關鍵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能夠勝任崗位職責要求的優秀人才。

第二十七條 高校應當加強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綜合素質,不斷提升員工的專業技能及業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 高校應當制定關鍵崗位人員定期輪崗制度,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明確輪崗范圍、輪崗周期、輪崗方式等。對暫不具備輪崗條件的,應當采取專項審計等控制措施替代輪崗制度,確保關鍵崗位工作人員認真依法履行崗位職責。

第二十九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關鍵崗位人員退出機制,明確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確保退出機制得到有效實施。高校內部控制關鍵崗位人員離職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規定進行工作交接、離任審計等。

第三十條 高校應當建立和完善關鍵崗位人員考核獎懲機制,定期對關鍵崗位人員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考核與評估,并根據考核與評估結果實施獎懲。

第六章 會計與信息系統

第三十一條 高校的會計與信息系統,包括會計系統和信息系統,其中會計系統是指高校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會計工作的有機組合,信息系統是指高校利用計算機和通信技術,對經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數據進行集成、轉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臺。

第三十二條 高校應當按照《會計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會計機構,明確會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依法合理設置會計工作崗位,進行崗位授權和職責分工,配備具備資格條件的會計工作人員,加強會計人員專業技能培訓,明確學校會計工作的責任主體,為會計管理工作有序運轉提供組織和人員保障。

第三十三條 高校應當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制定會計工作的基礎規范,明確會計管理要求,確保會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第三十四條 高校應當按照《會計法》等法規的要求,對學校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進行記錄、歸集、分類和編報,完善會計業務處理流程,充分發揮會計系統的控制職能。

第三十五條 高校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相關要求,結合組織機構、業務過程、技術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統建設總體規劃,健全信息系統管理程序,設置信息系統管理崗位,明確信息系統管理責任,對信息系統實行歸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高校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內部控制,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嵌入信息系統中,并確保各重要信息系統之間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以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提高辦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促進信息公開和廉政建設,增強經濟活動處理過程與結果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十七條 高校要強化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建立用戶管理制度、系統數據定期備份制度、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和泄密責任追究制度等措施,確保重要信息系統安全、可靠,增強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2號—預決算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預算,是指高校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本指南所稱決算,是指高校根據年度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包括年度決算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二條 高校預決算管理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預算與事業發展規劃不匹配,預算與資產配置計劃相脫節,預算編制資料不充分,編制方法不專業等原因可能導致預算無法獲得批準,影響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的完成,或事業發展目標實現的風險。

(二)預算執行不規范,出現無預算、超預算開支,或者預算執行進度嚴重滯后等情形,可能造成資金浪費或閑置的風險。

(三)預算調整未按程序執行,可能導致預算控制失效或產生相關舞弊行為的風險。

(四)未開展或實施規范的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可能導致預算資金配置或使用效益低下的風險。

(五)會計決算信息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可能導致財務信息無法客觀反映高校實際情況和決策失誤的風險。

第三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預決算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權限、授權批準程序和工作協調機制,制訂和完善預決算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全面梳理和分析預決算管理各環節的風險,并采取合理手段進行有效控制。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預決算的議事決策機制和監督檢查制度,確定預決算歸口管理部門和預算執行主體,明確各自職責、分工和權限。高校預決算機構一般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

第五條 高校應設立預算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負責擬定預決算政策,審議年度預算及具體分解方案,協調解決預算編制、調整與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組織開展預算績效考核和預決算結果分析評價等工作。

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工作的校領導應協助學校主要負責人開展預決算管理工作。

第六條 高校應當合理設置預決算管理崗位,明確相關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預算編制與預算審批、預算審批與預算執行、預算執行與預算考核、決算編制與審核、決算審核與審批等不相容崗位的分離。

第三章 預算編制

第七條 高校應當在正確評價歷年預算執行結果,合理預計當年收支規模的前提下,圍繞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確定預算編制原則,明確預算績效目標,并將績效目標按職能或任務分解、下達到校內各個預算執行部門。

第八條 高校應按照上下結合、分級編制、逐級匯總的程序,綜合考慮結轉和結余情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編制預算。

第九條 高校財務部門應綜合測算預算年度各項收入,對各單位預算建議數進行審核、匯總,經過充分論證、反復溝通實現收支平衡。

對于基本建設工程、大型修繕工程、信息化項目和大宗物資采購等重大事項,應組織對項目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金額的合理性等進行科學論證,必要時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審批管理制度,明確預算審批權限;嚴格執行“三重一大”程序,逐級審批。學校預算履行審批決策程序后方可上報教育部。

第四章 預算執行與調整

第十一條 高校應將上級批復的預算收入任務和支出指標分解后,下達到預算執行單位。下達任務或指標時應明確每一筆預算資金的經濟責任人,確保事權與收入、支出責任相結合。

第十二條 高校應重視并認真做好預算執行工作,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加強對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制定政策盤活存量資金,建立預算統籌調劑機制。

第十三條 高校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組織會計核算和開展會計監督。監督內容包括各預算執行單位是否依法依規組織收入,各類支出是否符合依據、標準、審批權限和使用要求,項目支出預算是否專款專用等。

第十四條 高校應定期提供預算執行情況分析報告,提請預算委員會或類似機構研究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按規定程序提交預算決策機構研究審定。

第十五條 高校應建立“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預算支出機制,保持預算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同時,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校內預算調整申請與審批程序。對由于工作任務變動等客觀因素導致確需增加、減少或取消預算的,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預算調整審批程序。

第五章 決算

第十六條 高校應建立決算編制審核制度,明確報表編制和資料提供的責任主體、審批權限和時間要求等,確保決算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七條 高校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固定資產盤查、債權債務核實、對外投資核對、費用清算、收入催繳等工作,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完整,全面、如實反映學校年度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

第十八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匯總報表資料來源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確保其會計資料和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十九條 高校應當加強決算數據分析和分析結果運用工作,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對學校財務狀況、學校與校內各部門財務收支等進行橫向與縱向比較,為學校決策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高校應按規定編制決算報表附注和說明,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分析到位。

第二十一條 高校決算報告編制完成后,應按規定進程序審批后報教育部批準。經教育部批復后的決算應及時整理歸檔,永久保存。

第六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校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三條 高校在預算編制時對項目支出和整體支出設置績效目標。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由業務職能部門根據專項發展規劃目標設定,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由學校根據發展規劃目標和年度目標設定。

績效目標應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益。績效指標應盡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結束后,高校應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形成相應的自評結果,作為學校預、決算的組成內容和以后年度預算申請、安排的重要基礎。

高校應建立對預算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機制,并將評價結果與年度考核掛鉤,與以后年度預算分配掛鉤。

第七章 預算監督

第二十五條 高校應組織對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并將預算收支審計和績效評價結果納入校內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年度考核和經濟責任審計范疇。

第二十六條 高校應通過教代會、校園網等多種渠道向校內公開預決算信息,接受內部監督;應按照教育部規定主動公開預決算報表及說明,接受社會監督。

第3號—資產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資產是指高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高校的資產主要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在建工程中基建工程、修繕工程管理由《應用指南第9號—工程項目管理》規范,購置的需安裝的設備管理由《應用指南第8號—采購管理》規范。

第二條 高校資產管理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內部控制不完善,貨幣資金可能被挪用或貪污等對高校造成損失。

(二)實物資產配置不合理、驗收盤點不及時或手續不全、使用不當、維護不力、出租出借管理不規范和處置程序不合規等,可能導致資產價值貶損、使用效能低下、資產遺失、出現安全隱患或者資源浪費。

(三)無形資產缺乏核心技術、權屬不清、技術落后、存在重大技術安全隱患,可能導致法律糾紛、缺乏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對外投資論證不足,投資科學性、合理性受限,可能導致投資權屬存在隱患,投資無效益或負效益,資產的安全、完整無法保障。

(五)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未按規定計提折舊或無形資產未按規定攤銷,導致財務信息不真實、不完整。

第三條 高校應當加強各項資產管理,全面梳理資產管理流程,及時發現資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以改進,不斷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應當合理設置資產管理崗位,確保關鍵崗位人員合理配置,切實做到資產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相互監督。

第五條 高校應當合理設置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貨幣資金、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控制環節中相關部門和崗位,明確其各自的職責范圍、審批權限、工作要求等,并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六條 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貨幣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貨幣資金的保管與盤點清查;貨幣資金的會計記錄與審計監督。

實物資產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實物資產的預算編制、審批與執行;實物資產的采購、驗收與款項支付;實物資產的保管與會計記錄;實物資產的處置審批與執行。

無形資產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無形資產的預算編制、審批與執行;無形資產的取得、驗收與款項支付。

對外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包括:對外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與評估;對外投資的決策與執行;對外投資處置的審批與執行。

第三章 貨幣資金

第七條 高校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支付申請。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并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屬于“三重一大”事項的,還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

(三)支付復核。復核人應當對批準后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復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范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復核無誤后,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復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八條 高校應當加強現金庫存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合理確定現金開支范圍,不屬于現金開支范圍的業務應當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現金收入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收坐支。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高校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做出處理。

第九條 高校應當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開立、變更或撤銷銀行賬戶要嚴格按照規定報批、備案。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做到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條 高校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加強與取得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實行電子支付的高校必須確保系統安全,且建立健全支付權限管理制度,加強分級支付額度管理,銀行網銀盾和用于財務系統支付的專用密鑰及密碼必須由本人保管。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加強固定資產購置預算編制與支出管理。資產管理部門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會同其它相關部門對需購置資產品名、規格、數量等進行充分論證,按規定程序批準后納入年度預算。貴重儀器及大型設備的購置還應組織專家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四條 高校應當加強固定資產采購和審批管理。固定資產申請購置部門、資產管理部門、采購管理部門、財務部門、主管校領導等需嚴格履行資產購置流程并經相關部門審批。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應當執行政府采購。

第十五條 高校應當建立嚴格的固定資產交付使用驗收制度,驗收工作由基本建設、資產管理、監察審計、使用單位等相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十六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賬簿登記制度和資產卡片管理制度,完善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工作,確保資產賬賬、賬實、賬卡相符,并實現對資產的動態管理。財務部門、資產管理和使用部門應當定期核對相關賬簿、記錄、文件和實物,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和處理。

貴重資產、危險資產及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資產,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人使用,并規定嚴格的接觸限制條件和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 高校應當建立固定資產維修保養制度,保證資產正常運行,控制資產維修保養費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風險。固定資產需要大修的,應由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共同組織評估,提出維修方案,經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建立嚴格的出租出借審批程序。凡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或審批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備案或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高校應當建立固定資產定期盤點制度,明確資產盤點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盤點。發現賬實不符的,應編制資產盤盈、盤虧表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高校應當加強固定資產處置控制。組織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員對固定資產的處置依據、處置方式、處置價格等進行審核,處置價款應當及時、足額地收取并及時入賬。處置價款扣除相應稅金、費用等后,應當及時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無形資產

第二十一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品牌、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分類制定無形資產管理辦法,落實無形資產管理責任制,促進無形資產有效利用,充分發揮無形資產對提升高校核心競爭力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高校應當全面梳理外購、自行研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類無形資產的權屬關系,加強無形資產權益保護,防范侵權行為和法律風險。無形資產具有保密性質的,應當采取嚴格保密措施,嚴防泄露商業秘密。高校購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讓金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有效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高校應當定期對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及校名、校譽的使用情況進行清查和規范,切實維護和提升高校的社會認可度。

第六章 對外投資

第二十四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外投資立項與決策環節的控制,審慎選擇對外投資項目,組織相關部門或人員對投資建議項目進行分析與論證,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及評估,實行集體決策并書面記錄。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決定對外投資或者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第二十五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外投資執行控制。制定對外投資實施方案,明確出資時間、金額、出資方式及責任人員等內容。對外投資實施方案及方案的變更,應當經學校最高決策機構審查批準,由其授權人員執行。按規定應當報教育部審批或備案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

加強對外投資項目的追蹤管理,及時、全面、準確地記錄對外投資的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同時加強投資收益的控制,對外投資獲取的股利、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應納入學校財務核算,嚴禁設置賬外賬。

第二十六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外投資處置控制。對外投資的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經集體審議批準并按規定權限報批報備。對應收回的對外投資資產,要及時足額收取;轉讓對外投資應進行評估以合理確定轉讓價格,并報授權批準部門批準;核銷對外投資,應取得因被投資單位破產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資的法律文書和證明文件。對外投資按規定應當報教育部審批或備案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處置收入應當上繳國家的,應當及時上繳國庫。

第二十七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外投資監管。建立對外投資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條 高校應當建立對外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對在對外投資中出現重大決策失誤、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和不按規定執行對外投資業務的部門及人員,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 其他資產

第二十九條 高校原則上應將耗用數量多、價值大的原材料、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大宗物資等作為存貨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規范存貨出入庫管理流程,防范存貨管理風險。

第三十條 高校應加強應收及預付款的管理,建立嚴格的授權審批程序,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財務部門應加強應收及預付款項的賬齡分析,及時提醒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對于逾期三年以上,有確鑿證據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批后予以核銷。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到期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嚴格按制度追究責任。

第4號—債務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指債務,是指高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以及高校利用學校資產向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融資等活動取得的款項。

高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其他債務,以及高校財務賬上未反映的、且在未來需支付的工程款項等,不納入本指南范圍。

第二條 高校債務管理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債務的舉借和償還未進行充分論證和風險評估,未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可能導致籌資決策不當、籌資成本過高或償債壓力過大。

(二)債務的舉借和償還與高校事業發展規劃、中期財務規劃不銜接,資金未按審批用途使用,可能融資成本過高或資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債務管理崗位職責不明確,未能定期核對和檢查債務,及時還本付息,可能導致學校承擔額外的付款義務。

(四)債務業務未能及時登記入賬,無法全面、如實反映高校財務風險。

第三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預警系統,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新舉債務的關系,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按照借入資金的擬定用途使用,及時對賬、檢查和清理,保證各項債務在規定期限內償還,嚴防發生債務違約。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與債務相關的決策機制。擬籌資項目的建設方案(含用款計劃)、籌資方案和還本付息方案等需經學校集體決策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報教育部和財政部核準。

第五條 高校應當明確債務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擬籌資項目的建設方案(含用款計劃)、籌資方案和還本付息方案的起草和可行性論證以及債務的舉借和歸還。涉及合同簽訂的,還應按照《應用指南第7號-合同管理》執行。

第六條 高校應當設置崗位分別負責債務核算和債務清理,兩者為不相容崗位。

第三章 債務的形成

第七條 高校應當在對擬籌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嚴格審核籌資方案和還本付息方案,評估學校的償債能力和財務風險控制水平。

第八條 籌資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應審批程序。

第九條 高校應當在批準的籌資方案內,結合建設項目用款需求,確定具體借款時點和金額,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借款資金。

第十條 高校應當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洽談,明確相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簽署借款合同,依合同辦理相關借款業務。

第四章 債務的使用與償還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及時確認債務,分類登記入賬,如實反映債務情況。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嚴格按照審批用途使用資金,防范和控制資金使用風險。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按照籌資方案或合同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匯率及幣種,準確計算并按時還本付息。

第十四條 高校應加強債務償還管理,對償還本息等作出適當安排,設立還本付息準備金,在貸款期限內每年安排還本付息準備金,用于到期償還貸款本息。確實無法償付的,應及時登記入賬。

第五章 債務的清理和檔案保管

第十五條 高校應當加強債務的對賬和檢查控制,定期與債權人核對債務余額。

第十六條 高校應當建立債務統計臺賬,構建債務基本情況動態數據庫,實時反映債務信息。

第十七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債務業務的記錄控制,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收款憑證、還款憑證等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5號—收入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指收入,是指高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各項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條 高校收入管理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收入業務未歸口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及集中核算,相關收入合同未及時提交財務部門,票據、印章管理制度不嚴,可能導致高校收入應收未收、收入金額不實、或者存在私設“小金庫”的情形。

(二)違反規定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擴大收費對象,導致發生違規收費收入。

(三)未按規定及時上繳各類非稅收入,可能導致違規截留、擠占、挪用各類非稅收入。

(四)收入核算不規范,收入長期掛賬,未及時、準確地確認為收入,導致學校收入不完整、不真實。

(五)收入業務相關崗位設置不合理,不相容崗位未實現相互分離,可能導致發生錯誤或產生舞弊。

第三條 高校應加強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法合規地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各項收入應全部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與管理;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各類應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收入實現情況,建立收入管理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與收入相關的管理機制和監督檢查制度,確定收入歸口管理部門和收入執收主體,明確各自職責、分工和權限。

第五條 高校財務部門作為收入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收費項目立項與標準核定、收入確認、收入核算與結算分配、收款和票據管理等工作。高校其他業務部門作為收入執收主體,負責根據財務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與標準收費,及時向財務部門遞交相關收入業務合同,按時完成各項收入預算等。

第六條 高校的收款與收費審查、收入核算、結算分配等崗位,收費審查和監督與收入核算、結算分配等崗位,票據管理與收入核算、結算分配等崗位為不相容崗位,應分別設置并相互分離,以形成相互制衡機制。

第三章 收入的管理

第七條 高校各項收入的取得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具體的收入項目、范圍與標準,應根據政府部門的文件、項目立項任務書、經濟合同等確定。

第八條 高校的各項收入都要納入學校預算管理,收入款項必須全額進入學校規定的銀行賬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做到全面、真實、準確。

第九條 高校應當加強各類非稅收入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按照規定開具財政票據。所收取的各類非稅收入,應當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做到收繳分離、票款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條 高校各業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簽訂合同,并在簽訂涉及收入的合同協議后,及時將合同等有關材料提交財務部門作為取得收入及賬務處理依據,確保各項收入應收盡收、及時入賬。財務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收入金額是否與合同約定相符;對應收未收項目應查明情況,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催收責任。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收入退付管理制度。將收取的款項退回交款單位或個人時,應當嚴格執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高校不得“以收抵支”,嚴禁設立賬外賬,嚴禁以個人名義取得學校收入。

第四章 收入票據管理

第十三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收入票據管理制度。明確規定財政票據、稅務發票等各類收入票據的使用范圍,及其申領、啟用、保管、核銷、銷毀應履行的手續。

第十四條 高校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稅務發票等收入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使用范圍,不得開具虛假票據。不得超范圍出具票據或重復開具票據。

第十五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收入票據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收入票據保管、登記、使用和檢查的責任。對收入票據實行專人、專賬、專柜管理。票據專管人員應配置單獨的保險柜等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

第6號—支出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指支出,是指高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條 高校支出管理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支出業務未納入預算或超過預算規定的范圍、標準,可能導致經費濫用或無效使用。

(二)支出授權審批制度不完善,重大項目和大額資金支出未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可能導致資金損失或浪費。

(三)業務經辦人未提供真實、合法票據,或提供的票據與實際業務不符,可能導致資金被套取或浪費。

(四)財務報銷審核不嚴格,支付控制不到位,可能導致資金損失或浪費,或者出現私設“小金庫”的情形。

(五)應收或預付款長期掛賬未清理,可能導致支出不真實、不完整。

第三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明確各項支出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合理設置相關崗位,明確支出審批權限;規范和加強支出管理,確保支出內容真實合規,票據來源合法、使用正確,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防止并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與支出相關的決策、審批與監督機制。年度支出預算、重大項目和大額資金使用等應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五條 發生支出業務的部門或項目組為支出歸口管理單位,支出歸口管理單位負責人對本部門(或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支出歸口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規劃、項目任務書等編制支出預算;嚴格按批準的預算使用資金,確保預算執行進度與業務開展進度相匹配;及時報告特殊支出事項,按規定編制經費決算。

第六條 高校財務部門應合理設置審核、復核和出納等崗位。根據管理需要,也可設置會計稽核崗位。

支出申請和內部審批、付款審批和付款執行、業務經辦和會計審核、會計審核和會計復核、會計復核和會計稽核等為不相容崗位。

第三章 審批

第七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各級單位支出的內部審批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重大財務決策、重要項目資金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實施集體決策。

第八條 各級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審批,不得越權審批。根據需要可在財務負責人簽字批準前設立業務負責人審簽制度。在項目負責人為業務負責人或經辦人時,實行復簽制度。

第九條 高校應當設立大額資金分級審批制度,根據支付金額大小分別由各級財務人員、總會計師(分管財務工作校領導)、校長審批確認。

第四章 審核

第十條 高校應當全面審核支出業務。重點審核支出事項是否納入預算,是否與預算相符,是否超出開支范圍或開支標準等,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等。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加強和規范支出業務涉及的各類單據的審核。重點審核單據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使用是否準確,簽章是否齊全、完整,是否能夠如實反映經濟活動,是否存在使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等情形。發現虛假發票的,應查明原因,根據情節輕重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對超出規定標準的支出事項進行重點審查,確因業務開展需要必須發生的,應由經辦人員書面說明原因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明確界定各項經濟活動所涉及的表單、票據和合同協議等,要求相關人員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和保管,與支出業務相關的合同等材料應當及時提交財務部門作為賬務處理依據。

第五章 支付

第十四條 高校應當完善付款流程,明確付款審核人的責任和權力,加強付款的管理。

第十五條 高校支付款項時應核實使用資金的類型,正確選用支付方式并規范使用。應當嚴格按規定范圍使用現金結算,嚴格執行公務卡結算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六條 高校應當對已經簽發的支付憑證及時、準確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高校應當重視工程、設備采購付款的過程控制和跟蹤管理,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拒絕付款,避免出現資金損失。

第六章 核算和歸檔

第十八條 高校應當按照會計制度將支出事項準確、及時地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十九條 高校應當妥善保管支出業務相關合同或協議、付款憑證等票據,及時整理裝訂成冊歸檔。

第7號—合同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指合同,是指高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時,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高校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適用本指南。

第二條 高校合同控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合同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歸口管理部門不明確,未經授權或未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合同,合同印章管理不規范,可能導致經濟資源無法正常流入或形成額外的支付義務。

(二)合同內容和條款不合法、不合規,或在重大問題上做出不當讓步,合同執行期過長,導致學校合法利益受損或承擔額外的法律責任。

(三)合同生效后,合同執行主體未嚴格恰當地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或未能及時發現合同對方當事人未嚴格恰當履行約定業務并采取措施,可能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學校無法取得應有的經濟利益。

(四)合同保管不當,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導致高校乃至國家利益受損。

第三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合同內部管理制度,根據合同類型分類確定歸口管理部門和合同執行部門。明確簽訂合同的業務和事項范圍以及合同授權簽署權限。明確合同擬定、審批、執行、登記保管等環節的程序和要求。完善合同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控。定期檢查和評價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切實維護高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應設置專門崗位分別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核、審批、簽訂、執行、核算、保管和入檔,并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合同專用章應當由專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簽訂、合同執行和付款審批,合同簽訂和合同專用章保管分別為不相容崗位。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合同簽訂、收付款業務。

第三章 合同訂立

第六條 高校對外發生經濟行為,除即時結清方式或按規定可不簽訂合同外,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高校不得簽訂經濟擔保合同,未經批準不得簽訂投資合同和借貸合同,嚴禁未經授權擅自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七條 高校在合同訂立前應當充分了解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證明、信用狀況、生產能力等有關內容,確保對方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

第八條 對于影響重大、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高校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務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參與相關工作。

協商或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參與談判人員的主要意見,應當予以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九條 合同文本一般由業務承辦部門起草、法律部門審核,重大合同或法律關系復雜的特殊合同應當由法律部門參與起草,并實行會審制度。

國家或行業有合同標準文本的,應當優先選用,但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應當進行認真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修改。

學校可根據管理需要確定制式合同的范圍、內容等,經法律部門審核后使用,如無修改,可不再重復審核。

合同文本須報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或備案的,應當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條 高校應當加強合同印章的管理,并只為經編號、審批及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的合同文本加蓋合同印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審查制度,對合同履行實施有效監控,敦促對方積極執行合同,確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后,高校對履行中的合同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有顯失公平、條款有誤或對方有欺詐行為等情形,或因政策調整、市場變化等客觀因素,已經或可能導致學校利益受損,學校相關合同執行主體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按規定程序及時報告,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合同補充、變更或解除事宜,將損失降到最低。

變更或補充后的合同視同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程序。

第十四條 高校財務部門辦理結算業務并進行賬務處理時應審核合同有關付款條款,按照合同約定付款。未按合同條款履約或應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并及時向學校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五條 高校應當建立合同糾紛處理的有效機制,加強合同糾紛管理。合同糾紛經協商無法解決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高校處理合同糾紛時應書面授權有關部門或個人辦理,未經授權不得向對方做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第五章 合同歸檔

第十六條 高校應當加強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 高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合同登記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合同文本統一分類和連續編號制度,定期對合同進行統計、分類和歸檔,合同終結應及時辦理銷號和歸檔手續。

第十八條 高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當規范合同管理人員職責,明確合同流轉、借閱和歸還的職責權限和審批程序等有關要求,實施合同管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并對合同保管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九條 高校應當建立合同履行情況評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對合同履行的總體情況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分析評估中發現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8號—采購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采購管理,是指高校利用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購買貨物、服務及支付采購款項等相關活動。

第二條 高校采購管理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采購申請審查不嚴,無采購計劃、無預算,或采購計劃和預算編制不合理,可能導致資源的重復購置或閑置浪費。

(二)采購方式不合規,招投標或定價機制不科學,供應商選擇不當,授權審批程序不規范,可能導致采購貨物和服務質次價高,出現舞弊或遭受欺詐。

(三)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等未達要求,采購合同存在重大疏漏或欺詐,可能導致高校合法權益受損。

(四)政府采購驗收不規范,付款審核不嚴,可能導致采購貨物、資金損失或信用受損。

(五)采購結束后售后服務不到位,與采購相關的檔案保管不當或丟失,可能導致學校無法享受應有的權利或支付額外費用,造成學校利益受損。

第三條 高校應當結合實際,全面梳理采購業務流程,完善采購業務相關管理制度,統籌安排采購計劃,明確預算、審批、采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職責和審批權限,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采購業務,定期檢查和評價采購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確保貨物和服務的采購滿足學校各項工作需要。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應當設置專門的采購管理機構或明確歸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學校的采購業務活動。并建立采購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或崗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機制。

第五條 高校應當設置采購計劃編制、采購預算審批、采購執行、合同審查、驗收、付款、檔案管理、采購監督等采購業務管理崗位,并明確采購業務管理中相關崗位的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 高校應當確保采購計劃制定與預算審批、招標文件準備與復核、合同簽訂與驗收、預算審批與付款、驗收與保管、采購執行與采購監督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章 計劃和預算

第七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采購申請審批制度,明確相應的請購和審批程序。

第八條 高校采購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和相關標準,統籌安排采購計劃,合理確定采購批次,提高采購業務效率,降低采購成本。對貴重資產的購置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不得超出實際需求超標準配置。

第九條 高校財務部門應當加強對采購計劃的預算審查,重點關注采購計劃是否經歸口管理部門確認,是否列入預算范圍內等。

第四章 采購

第十條 高校采購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選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等政府采購方式。對于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的事項,應當加強內部審核,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高校對大宗貨物和服務采購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高校采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審查,嚴格程序,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指定的媒體公示。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建立科學的供應商準入和評估制度,建立與完善供應商管理信息系統,對供應商提供物資或勞務的質量、價格、交貨及時性、供貨條件及其資信、經營狀況等進行實時管理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供應商進行合理選擇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高校采購管理部門應當科學合理確定采購業務的價格選擇機制和招標評標方法。對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價評標價法;對技術、服務相對復雜、要求高的貨物和服務,可采取綜合評分法。

第十四條 高校應當根據《應用指南第7號—合同管理》要求,加強對采購合同的審查管理,對擬簽訂合同的供應商的主體資格、信用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按照規定權限簽署采購合同。對于影響重大、涉及較高專業技術或法律關系復雜的合同,應當組織法律、技術、財務等專業人員參與談判。

第十五條 高校對涉密的采購業務項目,應當加強安全保密管理,與相關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

第十六條 高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嚴格對采購進口產品進行審查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章 驗收

第十七條 高校應當建立嚴格的采購驗收制度。大型或者復雜的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第十八條 對于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驗收機構應當查明原因并及時處理。對于不合格貨物,相關部門依據檢驗結果辦理退貨、索賠等事宜。對延遲交貨造成教學科研等損失的,采購管理部門要按照合同約定索賠。

第六章 付款

第十九條 高校應當加強采購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嚴格審核采購預算、合同、相關單據憑證、審批程序等相關內容,特別是采購發票等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規定付款。

第二十條 高校應當重視采購付款的過程控制和跟蹤管理,涉及大額或長期的預付款項,應當定期進行追蹤核查,及時辦理核銷手續。發現有疑問的預付款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盡快收回款項;發現其他異常情況,應當拒絕向供應商付款,避免出現資金損失。

第七章 歸檔

第二十一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采購業務的記錄控制,制訂學校采購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明確相關采購業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確保采購過程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條 高校應當妥善保管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等采購業務相關資料,不得偽造、隱匿或者銷毀。

第9號—工程項目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工程項目是指高校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單位所進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安裝等基本建設、大型修繕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工程。

第二條 實施工程項目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 校園建設總體規劃、整體修建性規劃未獲批,立項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工程項目倉促上馬,可能導致工程項目更改、失敗或難以實現預期目標和效益。

(二) 工程項目設計方案不合理,技術方案未能有效落實,施工圖不夠準確、完整,概預算脫離實際,可能導致工程項目質量存在隱患,投資失控。

(三) 工程項目招標存在串通、暗箱操作或商業賄賂等,可能導致中標人實質上難以承擔工程項目、中標價格失實及相關人員有舞弊行為。

(四) 項目資金不落實,資金使用混亂,結算管理不嚴格,可能導致工程進度延遲或中斷、資金損失。

(五) 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程監理不到位,工程變更頻繁,可能導致工程質量低劣、預算超支、投資失控、工期延誤。

(六)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不規范,把關不嚴,可能導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七) 工程項目未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決算時虛報項目投資完成額或者隱匿結余資金,竣工決算內容不準確,可能導致竣工決算失真。

(八) 竣工項目未及時辦理產權登記,資產未及時結轉入賬,形成賬外資產,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九) 竣工項目建設檔案不及時整理和移交,導致工程項目后續維護維修困難。

第三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的各項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點,規范立項、招標、造價、建設、驗收等環節的工作流程,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做到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強化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控,確保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和資金安全。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應建立和完善與工程項目相關的決策、執行與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機制。工程項目立項、概預算等與工程項目相關的重要事項,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策。決策過程應有完整的書面記錄。任何個人不得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

第五條 高校應當明確基建和修繕工程歸口管理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按照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合理設置崗位。工程項目不相容崗位包括:項目建議和可行性研究與項目決策、概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實施與招標、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竣工決算與竣工審計等。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高校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校園建設總體規劃,并將其作為開展工程項目建設的基本依據。校園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經過科學論證、集體決策,并依照有關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條 高校基本建設工程應當嚴格履行教育部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在項目實施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研究與論證,形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教育部審批。并根據教育部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設計任務書、設計方案和項目概預算。高校應當在獲得立項批復后才能實施基本建設工程。

第八條 高校的大型修繕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工程在實施前應根據相關規定,組織相關專家開展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按規定經學校或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高校應加強工程項目招標管理。凡達到招標金額規定的工程項目必須按規定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招標應按招投標法和工程項目招投標相關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條 高校應按照《應用指南第7號—合同管理》加強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高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合同應涉及合同主體、質量標準、安全、進度、結算、變更、工程價款、履約擔保、索賠、保修等核心條款。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加強工程造價管理,明確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核批準,確保概預算科學合理。

高校應組織工程、技術、財會等部門的相關專業人員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工程項目的概預算進行審核,重點審查編制依據、項目內容、工程量的計算、定額套用等是否真實、完整和準確。工程項目概預算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嚴格按照批復文件實施工程項目,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理,并加強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

高校應嚴格控制項目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重大的工程變更應按照項目決策和概預算控制的有關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及時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項目,組織施工、設計、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及校內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竣工驗收。根據有關規定需要進行專項驗收的,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專項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高校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并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工程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

工程項目已實際投入使用但超時限未辦理竣工決算的,高校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投資暫估入賬,轉作相關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高校應當建立完工項目后評價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項目建成后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并以此作為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高校應實行嚴格的工程投資控制與概預算管理。經批準的項目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不得隨意突破。如必須調整,應按照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 高校應加強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所有工程項目資金納入學校預算管理,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

第十八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序,實行工程款項支付“兩支筆”會簽制度。并根據合同條款規定和項目實施進度,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及時辦理價款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建設項目,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支付資金。

第十九條 因工程項目實施內容變更等原因造成價款支付方式及金額發生變動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及時簽訂工程項目合同價款補充協議,并對工程變更價款的支付進行嚴格審核。

第10號—科研項目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科研項目是指高校承擔的各級政府項目,承接的企事業單位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服務等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項目。

第二條 高校科研項目管理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 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管理混亂,可能導致科研項目經費流失,或被濫用、挪用的風險。

(二) 申報立項論證不充分,項目重復申報立項,可能造成項目無法完成,形成資金浪費。

(三) 科研項目合同簽訂不規范、信息虛假、合同條款存在缺陷,可能產生經濟損失和法律糾紛。

(四) 科研經費到款不及時,影響科研工作進度,可能無法按時完成科研任務,造成后續科研經費不能按合同約定到位。

(五) 未按批復的項目預算,或未按合同約定的使用科研項目經費,支出審核不嚴,項目無法通過驗收,可能造成科研經費被收回或減少后續撥款,導致學校信譽受損。

(六) 對技術成果及檔案保護措施不力,高校合法權益被侵害。

第三條 高校應當全面梳理科研項目的申請、立項、執行、驗收、結題結賬、成果保護等關鍵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點,建立架構清晰、職責分明的科研項目管理的內部控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科研管理體制,明確學校、院(系)、項目負責人在科研項目管理方面各自的職責和權限。

第五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科研項目歸口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申報、科研項目任務書或科技合同的簽訂等應由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歸口管理,科研經費應由學校財務部門歸口管理。

第六條 高校應當合理設置科研項目管理崗位,確保項目申請、論證、立項審批、合同管理、經費管理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七條 高校應圍繞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結合學校科研保障條件和科研能力,組織開展科研項目申報和科研合作。在選擇具體科研項目時,應組織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確保科研方向準確、技術可行、預算合理、目標可實現,并要確保申請材料內容真實、準確。

第八條 高校應按照《應用指南第7號—合同管理》加強科研項目的合同管理。科研項目任務書和科研合同應由科研管理部門歸口審核與簽訂。重大科研項目合同或條款應組織財務、資產、法律等部門進行會審。

第九條 高校應加強對科研項目研究過程的管理,學校要依據項目合同(任務書)的預期目標和要求,督促科研人員按進度完成研究內容。對于涉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進度和執行期、主要研究人員、合作單位等重大事項的變更,要組織專家論證,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高校應建立和完善項目檢查和驗收制度,應按有關規定或合同的要求,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時提交驗收或結題申請,認真審核驗收材料,按時組織開展科研項目結項驗收,保證按期完成結題驗收工作。

第十一條 高校應規范科研項目資料檔案管理。確保科研項目資料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并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建立科研檔案資料的共享機制。

第十二條 高校應注重成果與知識產權管理,積極創造條件,鼓勵科研項目成果的保護、轉化、應用及申報知識產權。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申報、轉讓、使用信息登記制度,保障學校和研究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科研績效評價制度。要建立以創新質量和貢獻為導向的科研項目考核、評價和獎勵制度,并通過合理運用績效評價結果,激發科研人員的熱情,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高校所有科研項目資金應按《應用指南第5號—收入管理》的要求,作為學校收入納入預算,由財務部門歸口管理與核算。科研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已批復或已簽訂的科研項目任務書或合同交財務處,以確保項目經費按時全額到位。項目負責人必須確保已開具收入票據的各類科研項目資金,及時撥入學校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十五條 高校應加強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執行與調整的管理。科研項目申報前應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預算。

對于重大科研項目,學校應建立預算評審制度,組織校內相關職能部門、咨詢專家或中介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提出預算審核建議。

科研項目立項后,高校應嚴格執行批復的項目預算。對于確需調整預算的科研項目,學校在規定權限范圍內應按規定明確項目預算調整范圍、金額和審批流程及審批權限。

第十六條 高校應按《應用指南第6號—支出管理》的要求,完善與強化科研項目資金支出管理。嚴格執行科研項目支出預算,明確各類科研支出審批流程與權限。嚴格履行支出申請、審批、招標采購、資產驗收等程序,按照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使用科研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 高校應加強科研項目資金外撥業務的管理。應對科研合作單位資質進行審查,并按《應用指南第7號—合同管理》的要求,與通過資質審查的合作單位簽訂書面合作研究合同。科研項目外撥資金應當以合作(外協)項目合同為依據,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外撥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辦理。

第十八條 高校應加強科研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科研項目未結項驗收前,其資金收支余額應作為項目結轉資金繼續使用。項目驗收結項后,高校應及時辦理科研項目資金決算與結賬手續,科研項目的結余資金應按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高校應建立健全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機制。健全包括審計、監察、財政、科技等學校職能部門,主管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在內的科研經費監督體系,建立科研項目的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制度。

第11號—財政專項項目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財政專項項目,是指高校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辦學條件、中央高校教育教學改革專項、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等財政專項資金開展的各類項目。高校承擔的、納入中央財政專項的其他科學研究項目,由《應用指南第10號—科研項目管理》規范。

第二條 高校財政專項項目管理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在項目立項階段,因立項程序不合規,項目論證、預算評審不充分,決策程序不合規等因素,導致項目重復立項,資金重復配置,或應納入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未及時列入,無法實現項目的預期建設目標。

(二)在項目執行階段,因違反制度規定,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未按規定管理與使用專項資金或挪用資金,導致檢查與驗收不合格的風險;因項目執行不利,進度緩慢,導致項目資金不能按期使用的風險。

(三)在項目驗收階段,因項目驗收與績效評價操作不規范、不嚴格,可能導致未達到績效目標的風險。

第三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各類財政專項項目的管理體制與制度,全面梳理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點,規范項目立項、項目建設,項目驗收與項目績效評價等環節的工作流程,強化項目全過程監控,確保項目建設取得成效。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財政專項項目決策、執行與監督相互分工,相互制約的管理體制。按照不同類項目的特點與建設要求,明確各類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及其管理范圍和職責。

第五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項目關鍵崗位管理制度,按照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合理設置崗位。項目管理的不相容崗位包括:項目立項與決策、預算編制與審核、項目招標與采購、項目實施與價款支付、項目驗收與評價等。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六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項目立項管理制度。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結合各類項財政專項資金投入方向,科學規范項目設置,避免重復立項與重復建設。應明確各類項目建設內容、建設重點,明確項目申請、評審、立項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高校應當建立項目評審制度,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校內外專家,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擬立項項目進行論證與評審,并以此作為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高校應當健全與項目相關的議事決策機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項目進行授權決策,重大項目的立項,由學校集體研究決策。

嚴禁任何人單獨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項目決策失誤應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 高校應當建立項目庫管理制度,經立項、評審、決策的項目應當按要求納入項目庫,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項目清理與退出機制。各高校應根據年度工作計劃,按輕重緩急、擇優遴選,進行合理排序。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控,各歸口管理部門應加強人員配備,保障資金,落實責任,積極跟蹤和推進項目實施進度,確保項目按時實現預定建設目標。

第十一條 高校財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項目批復及時下達預算,加強項目預算控制,確保支出內容與項目內容的一致性。防止截留、挪用和超預算、超批復內容使用資金。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機制,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并根據批復進行相應的調整。

重大的項目變更應當按照項目決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章 項目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按規定制定項目績效評價實施辦法,做好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并注重對評價結果的應用,建立追責問效和獎懲機制。

第十四條 高校應當制定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的信息公開制度,將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驗收

第十五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制度,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和完成結果進行監督、檢查與驗收。

第十六條 高校應按規定建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項目立項、論證、中期檢查與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保障項目檔案的完整性、規范性。

第12號—經濟活動信息化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經濟活動信息化,是指高校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將經濟活動的主要流程、關鍵環節嵌入學校管理信息系統,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實現對經濟業務和與經濟業務相關事項的風險進行更有效控制的過程。

第二條 高校經濟活動的信息化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與經濟活動相關的各信息系統間缺乏統一規劃和歸口管理,缺乏有效整合,存在重復建設或真空區域,導致管理效率低下。

(二)與經濟活動相關的各業務信息系統的實施與內部控制流程結合不緊密,權限設置與授權管理不當,可能導致無法利用信息技術實現對經濟活動的有效控制。

(三)與經濟活動相關的各信息系統間業務協同程度低、缺乏基礎數據的標準化,造成數據無法共享,影響數據分析的準確性,可能導致決策失誤、相關管理措施難以落實。

(四)信息系統的安全保障不到位,可能導致信息泄漏或毀損,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影響高校經濟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三條 高校經濟活動信息化應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全面評估經濟活動各環節的信息化程度,統籌規劃,有序開發,將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流程全面嵌入信息系統;制定符合內部控制要求的標準化規范,促進業務協同,確保內部控制環節健全,內部控制流程通暢。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職責

第四條 高校經濟活動信息化建設應納入學校管理信息系統的統一規劃,對各類經濟活動涉及的信息系統實施歸口管理。歸口管理部門應在學校信息化總體規劃的框架下,負責完成不同經濟活動信息系統間的協同建設、對接與整合工作。

第五條 高校應設立專門的信息化技術支撐部門,具體負責與經濟活動相關的各類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維護和安全保障。負責建立統一規范的數據共享平臺,負責統一與經濟活動相關信息系統間的數據標準,實現各系統間數據共享。

第六條 高校經濟活動涉及的財務、人事、教務、科研、資產等主要業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信息系統建設、實施和維護;并負責將本部門信息系統納入歸口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與協調之內;負責本部門涉及的數據和接口符合標準化要求。

第七條 高校在經濟活動信息化建設中,應明確不相容部門的職責,建立歸口管理部門、技術支撐部門、業務管理部門相互合作與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高校經濟活動信息化建設工作中,信息系統規劃論證與審批,運行維護與系統監控,系統設計開發與系統驗收等為不相容崗位。

第三章 標準化建設

第九條 高校應當規范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理清業務流程所涉及的崗位職責,同時兼顧成本與效益原則,將業務流程的關鍵環節合理地嵌入信息系統中。

第十條 高校信息系統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數據共享與交互標準。各經濟活動信息系統應當按統一標準建設以實現數據共享與交互。對于時效性要求較高的數據,應當采用實時共享或交互模式,并加強其準確性管理,發生錯誤時應及時有效地糾正。

第十一條 高校經濟活動信息化過程中,相關部門及人員應當在業務流程中嚴格按照自身崗位操作規范要求,遵守相關業務流程標準及數據標準,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系統規劃與設計開發

第十二條 高校應當從全局角度對經濟活動(包括資產、財務、審計、采購、基建、工程、合同等)的信息化建設進行整體規劃,充分考慮經濟活動內部控制環節及未來業務發展變化,在整體框架下,進一步優化已有信息系統,及時開發業務需要的新系統,實現不同系統間的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防范風險。

第十三條 高校開發經濟活動信息系統,可以采取部門自行開發、校內多部門聯合開發、直接外購商業軟件、委托外單位定制開發等方式。高校應當充分評估選定方式的開發及維護風險,并做好風險處理預案。

選定外購商業軟件、委托外單位定制開發方式的,應當按規定擇優確定供應商或開發單位。

第十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信息系統驗收及上線運行機制。

高校應組織專家評審小組聯合經濟活動相關業務部門對信息系統進行測試、評估、驗收。涉及到新舊系統切換的,應制定詳細的數據遷移計劃,建立應急預案,確保新舊系統順利切換和平穩銜接。

經濟活動相關業務部門應對經辦人員進行全面的培訓,以保證數據錄入的真實性、及時性和完整性,避免人為操作風險。

第五章 系統運行與維護

第十五條 高校應根據業務性質、重要性程度、涉密情況等確定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建立不同等級信息的授權使用制度,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授權申請及審批。各崗位權限應合理控制并相互制約,嚴禁設置全功能的超級用戶,嚴格控制系統維護的臨時用戶。所有操作人員應在權限范圍內進行操作,并對本人的賬號、密碼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高校應建立技術支撐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兩級維護機制,對信息系統進行定期維護。

技術支撐部門負責信息系統的一般維護,及時對計算機硬件和通訊設備進行檢修,積極采取預防性措施,確保系統運行環境的穩定性。業務管理部門負責系統數據的更新和檢查,確保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備性。要有定期維護制度,并做好運行維護記錄和應急事故處理記錄。

第十七條 高校經濟活動信息化建設應根據學校經濟活動實際管理和相關部門業務變更等要求及時進行升級改造。升級改造需注重實用性和兼容性,避免出現各部門重復建設的浪費現象。

第十八條 高校應運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對系統的合理性,數據的準確性,操作的規范性進行監控和反饋。系統升級改造、數據更新和有關經濟活動關鍵環節的系統操作應當自動保存不可刪除的可追溯的記錄。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十九條 高校應當建立服務器托管機制,設立統一集成的服務器管理中心,由技術支撐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和維護。經濟活動相關的各業務部門負責維護本部門的客戶端機器及相關設備,確保相關物理環境能夠達到要求,并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和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第二十條 高校應明確數據備份范圍、頻度、方法、責任人、存放地點、有效性檢查等內容,根據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要求選擇適當的備份頻度備份系統數據,備份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備份數據應當做到異地存放,責任人應當定期檢查備份數據是否正常可用。

第二十一條 高校應適當建立局域網運行環境安全管理機制。保密要求較高的信息系統,應當通過相對獨立的局域網運行,嚴格管理局域網內的服務器、客戶端、網絡設備等相關硬件,不得安裝接入與信息系統無關的軟硬件設備,并定期檢測局域網內病毒等惡意軟件。

第二十二條 高校應當建立有效的網絡安全機制。可以利用防火墻、路由器等網絡設備,使用訪問授權控制等方式,加強網絡安全。在符合保密規定前提下,可以引入擁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校網絡安全進行定期檢測。

對于通過網絡傳輸的涉密或關鍵數據,高校應當通過加密驗證等方式,加強各部門間數據共享接口的安全管理,防止相關數據接口被非法訪問,確保信息傳遞的保密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13號—所屬企業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所屬企業,是指高校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

第二條 高校對于所屬企業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當重點關注以下風險:

(一)所屬企業的內部控制體系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導致所屬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影響所屬企業正常運行,高校因此遭受經濟損失,無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由此可能承擔監管或連帶責任。

(二)所屬企業在資產、資金使用、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采購等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體系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可能發生腐敗和舞弊問題,高校因此承擔監管責任或承受經濟損失。

(三)高校未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對所屬企業經濟活動進行控制,或者未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可能導致未及時發現所屬企業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由此而承擔監管責任或連帶責任。

第三條 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對所屬企業的管理體制和制度,明確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的規定,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二章 崗位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應用指南第3號—資產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學校對外投資行為的管理,建立健全學校對外投資管理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應當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代表學校對所屬企業行使出資人職能。應明確管理所屬企業的歸口管理部門及其職責與權限。應合理設置歸口管理部門的崗位,確保相關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三章 管理內容

第六條 高校應加強對所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對所屬企業的經營考核機制,將投資的保值增值、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在業績考核的基礎上確定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薪酬水平。

第七條 高校對所屬企業內部控制應重點關注下列工作:

(一)所屬企業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章程,并按章程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公司治理結構,確保公司按章程運轉。

(二)所屬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產生應當合法合規,其人員構成、知識結構、能力素質應當滿足履職的要求。學校應向獨資或控股所屬企業推薦或任命符合任職條件的人選。

(三)所屬企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等,需按章程或協議規定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方可實施。

(四)所屬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資格和能力的會計人員。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五)所屬企業應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等企業內部控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所屬企業內部全面開展內部控制規范建設。

第14號—教育基金會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是指高校經批準籌資成立,并在國家民政部門備案的法人團體。除按國家法律法規接受監督檢查外,基金會還應接受主辦高校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條 高校對基金會管理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基金會缺乏科學決策和良性運行機制,導致既定的發展目標難以實現。基金會內部權責分配不合理,可能導致機構重疊、職能交叉、運行效率低下。

(二)資金投融資活動中決策失誤,引發盲目擴展或喪失發展機遇,可能導致投資效益低下、流動性不足或資金鏈斷裂;資金管控不嚴可能導致資金被挪用、侵占或抽逃。

(三)缺乏與學校目標一致的發展戰略或因主觀原因頻繁變動,導致基金會發展方向偏離基金會章程規定,或出現重大失誤。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運行

第三條 基金會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基金會章程,設理事會和秘書處,由學校提名理事長,并推薦理事、監事,明確其職責。

第四條 基金會應設立單獨的財務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學校財務審計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基金會所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以及各項業務活動應統一管理。

第六條 基金會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等,應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聯簽制度;嚴格執行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制度,確保可行性研究與決策審批、決策審批與執行、執行與監督檢查的分離,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第七條 學校在職人員擔任基金會理事、監事或在基金會任職的,履職情況和效果應當納入學校人員績效考評范圍。

第三章 籌資業務

第八條 基金會應當根據基金會戰略目標和發展規劃制定籌資方案。接受的捐贈收入必須確保其公益性,嚴格區分交換交易收入和捐贈收入。嚴禁將屬于高校的教學科研等事業收入轉為基金會捐贈收入。

第九條 基金會獲得的各類收入應當及時足額地納入賬戶核算。基金會接受現金捐贈,收款人和開票人應當由兩人以上分別承擔,所收取的現金應及時入賬;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配備專人進行登記和管理,做到賬實相符、賬表相符。

第十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過程中,如果涉及學校建筑、設施、場所的冠名事項以及學校內部機構冠名事項,應當獲得學校批準。

第四章 投資業務

第十一條 基金會應當建立規范的投資決策議事規則,投資計劃必須經過理事會決策,投資結果必須向理事會匯報,投資責任由理事會承擔。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投資項目審批制度,關注投資風險,合理確定投資規模和投資結構。

第十三條 基金會應指定專人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關注被投資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以及投資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第五章 信息公開與監督

第十四條 基金會應建立健全審計制度,每年必須接受外部審計,并根據審計意見調整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條 基金會應推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確保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條 基金會應按規定向理事會和學校報送并向社會公開經過審計鑒證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十七條 基金會在接受社會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理事會和學校報告,并進行整改。

第15號—號其他附屬單位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指南所稱其他附屬單位(以下簡稱附屬單位)是指除高校所屬企業和教育基金會之外的,其他附屬于高校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包括附屬醫院、研究院、獨立學院和附屬中小學等。

高校對所屬企業和教育基金會的內部控制分別由《應用指南第13號—所屬企業》和《應用指南第14號—教育基金會》規范。

第二條 高校對附屬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附屬單位在內部治理體系、組織架構、關鍵崗位設置與權責分配、經濟活動決策與運行機制等單位層面的內部控制體系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導致附屬單位內部管理混亂,影響附屬單位正常運行,高校因此遭受經濟損失,承擔監管或連帶責任。

(二)附屬單位在資產、財務收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采購等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體系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導致附屬單位發生腐敗和舞弊問題,高校因此承擔監管責任。

(三)高校未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對附屬單位經濟活動進行控制,可能導致未及時發現附屬單位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由此而承擔監管責任或連帶責任。

第三條 高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作協議的規定,通過建立健全附屬單位內部治理體系,任命其主要負責人,督促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對其重大經濟事項實施審批與監管,建立附屬單位財務信息定期報送制度,定期對其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等措施加強對附屬單位經濟活動的控制,切實維護高校權益。

第四條 附屬單位開展經濟活動時不僅應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而且同時還應主動接受其所屬高校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對附屬醫院的內部控制

第五條 高校對附屬醫院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附屬醫院在資產、財務收支、工程項目、合同管理、采購等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體系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導致附屬醫院發生腐敗和舞弊問題,高校因此承擔監管責任。

(二)附屬醫院重大經濟事項未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可能導致因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高校因此承擔監管或連帶責任。

(三)附屬醫院收費管理混亂,超范圍、超標準收費,存在私設“小金庫”現象,可能導致高校因此承擔監管責任。

(四)附屬醫院的重大對外投資活動事先未經充分論證,投資過程管理混亂,可能因投資失敗導致損失,高校因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高校對其附屬醫院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重點關注下列工作:

(一)附屬醫院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醫院的財務活動應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實施集中管理。

(二)附屬醫院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控制體系并組織有效實施,接受高校對其內部控制的建立及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三)附屬醫院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等,應實行集體決策或聯簽制度,并按規定報其所屬高校審批或備案。

(四)附屬醫院財務預決算等財務信息應經醫院規定的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并報所屬高校備案。

(五)附屬醫院應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附屬醫院的各項收入應當及時全額納入規定賬戶管理。

(六)附屬醫院應在保證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對外投資。投資范圍僅限于醫療服務相關領域。投資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同時報其所屬高校備案。

附屬醫院應遵循適當投資回報、嚴格防范風險、全程跟蹤管理等原則,對投資效益、收益與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對研究院的內部控制

第七條 高校對研究院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對設立研究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事先未經充分論證,可能導致其對學校教學、科研事業發展未起到促進作用,學校由此承擔監管責任。

(二)研究院章程未明確合作各方的出資額,或對合作各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出現缺陷或重大差錯,導致產生合同糾紛,難以保障高校合法經濟利益。

(三)研究院存續期間,由于內部管理不善,外部監管不力,導致占用、浪費學校資源,并且未實現預期目標。

(四)研究院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要求開展研究活動,或超范圍開展其他業務,可能導致學校聲譽受損或牽涉法律糾紛。

第八條 高校對研究院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重點關注下列工作:

(一)研究院應按相關規定建立其章程,并按章程設立理事會等機構作為研究院的決策機構。

(二)研究院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等,應按章程規定程序決策,按規定報其所屬高校備案。

(三)研究院應設立獨立的財務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按照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財務工作。必要時,可以由所屬高校委派會計或會計主管。

(四)研究院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舉借債務。在保證研究院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投資活動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并按國家法規和章程要求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按規定報所屬高校審批。

(五)研究院應當加強和完善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財務信息定期報送制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年度財務報告應按時報送其所屬高校備案。

第四章 對獨立學院的內部控制

第九條 高校對獨立學院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高校投入辦學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未經評估作價,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二)辦學協議履行不到位,或在辦學協議中未明確出資數額及各方權利義務,出現合同糾紛,可能導致高校合法經濟利益受損。

(三)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要求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或超范圍開展其他業務,可能導致高校聲譽受損或牽涉法律糾紛。

(四)未按規定設置專門的財務機構,未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可能出現腐敗和職務犯罪,高校因此承擔監管責任。

第十條 高校對獨立學院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著重關注下列工作:

(一)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高校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簽訂合作辦學協議。合作辦學協議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出資數額和方式、各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二)獨立學院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舉辦者的出資須經依法驗資,并按規定時間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高校投入辦學的無形資產,應當依法評估作價。

(三)獨立學院應建立學院章程,并按章程設立理事會或董事會作為決策機構。

(四)獨立學院應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以董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為前提,法定代表人對獨立學院財務工作應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獨立學院應設立獨立的財務機構,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在法定代表人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財務工作。

(五)獨立學院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等,須經理事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必要時報其所屬高校備案。

(六)獨立學院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所屬高校財務部門報送財務報告及相關財務資料,年度預決算和重大經濟事項應及時上報所屬高校備案。

第五章 對附屬中小學的內部控制

第十一條 高校對附屬中小學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風險:

(一)附屬中小學超標準、超范圍收費,或收費未按規定上交財務部門入賬,存在私設“小金庫”現象,可能導致其所屬高校因此承擔監管責任。

(二)附屬中小學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未到達預期目標,可能導致高校因此承擔監管責任。

(三)附屬中小學資產轉讓、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對外舉借債務未經集體決策或審批、備案,可能導致出現資產流失、投資損失、無力償還債務等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可能導致高校因此承擔監管責任或連帶責任。

(四)附屬中小學未按規定設置專門的財務機構,未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財務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可能出現腐敗和職務犯罪,高校因此承擔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高校對附屬中小學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應著重關注下列工作:

(一)附屬中小學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應單獨設置財務機構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建立和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二)附屬中小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并組織實施,接受所屬高校對其內部控制的建立及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三)附屬中小學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等,應實行集體決策或聯簽制度,并報其所屬高校備案。

(四)附屬中小學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五)附屬中小學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不得提供擔保。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并報所屬高校備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嚴禁舉借債務。

(六)附屬中小學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所屬高校財務部門報送財務報告及相關財務資料,年度預決算應及時上報所屬高校審定或備案。

內部控制評價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高校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促進高校內部控制不斷完善并有效實施,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評價,是指高校自行對自身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形成評價結論,并出具評價報告的過程。

本指南所稱內部控制監督,是指教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及高校內部審計與監察部門,對高校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

第三條 高校應統籌安排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工作,充分發揮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和內部控制監督意見、建議的作用,不斷完善高校內部控制體系,提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的有效性。

第四條 高校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實施指南》和《內部控制應用指南》,結合學校風險評估情況,制定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規定評價的原則、內容、程序、方法和報告形式等,明確相關機構或崗位的職責權限,落實責任制,有序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第五條 高校內部控制評價與監督工作應由內部審計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組織。高校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內部控制評價。

為保證評價與監督的獨立性,負責內部控制建設和評價監督的校內負責部門應適當分離,為學校提供內部控制建設或內部控制審計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得同時為學校提供內部控制評價服務。

第二章 內部控制評價內容

第六條 高校內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評價應主要考慮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規性。內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內部控制實施指南》、《內部控制應用指南》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全面性。內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蓋了學校及所屬單位所有的經濟活動、經濟活動的全過程、所有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各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和相關工作任務。

(三)重要性。內部控制的建立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是否給予足夠關注,并建立相應的控制措施。是否重點關注了學校的各關鍵部門和崗位、重大政策落實、重點專項執行和高風險領域。

(四)適應性。內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學校經濟活動的調整和自身條件的變化,適時調整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控制措施。

第七條 高校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評價應主要考慮以下四方面:

(一)各項經濟業務控制在評價期內是否按規定運行。

(二)各項經濟業務控制是否得到持續、一致的執行。

(三)相關內部控制機制、內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內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四)執行業務控制的相關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權限、資格和能力。

第三章 內部控制評價方法

第八條 負責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部門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應當對校內被評價部門進行現場調查,綜合運用個別訪談、調查問卷、專題討論、實地查驗、抽樣和比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評價部門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是否有效的證據,按照評價的具體內容,如實填寫評價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內部控制風險。

第九條 負責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部門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應當根據現場調查獲取的證據,對內部控制風險進行初步認定,按影響程度分為重大風險、重要風險和一般風險。

重大風險,是指一個或多個控制風險的組合,可能導致學校嚴重偏離控制目標,嚴重影響學校的事業發展。重要風險,是指一個或多個控制風險的組合,其嚴重程度和經濟后果低于重大風險,但仍有可能導致學校偏離控制目標,影響學校事業發展。一般風險,是指除重大風險、重要風險之外的其他風險。

第十條 負責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部門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應當編制內部控制風險認定匯總表,對內部控制風險及其成因、表現形式和影響程度進行綜合分析和全面復核后提出認定意見。

對內部控制風險的認定,應當以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為基礎,結合年度內部控制評估,由內部控制評價部門進行綜合分析,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核后予以最終認定。

第十一條 負責內部控制評價的部門或機構在完成評價工作后,應出具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真實性聲明、評價工作總體情況、評價依據、評價范圍、評價程序和方法、風險及其認定、風險整改及對重大風險擬采取的控制措施、評價結論等內容。

第十二條 評價報告應提交給學校負責人和內部控制歸口管理部門。高校的內部控制歸口管理及相關部門應根據評價報告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為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基準日,并于6個月內形成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高校應當建立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檔案管理制度。內部控制評價的有關文件資料、工作底稿和證明材料等應當妥善保管、及時歸檔。

第四章 內部控制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加強內部控制的監督工作,主動接受校內外監督部門的檢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施。

第十六條 高校負責內部監督的部門或崗位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學校內部控制體系的完善與內部控制規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等,及時發現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七條 高校應當根據學校實際情況確定內部監督檢查的方法、范圍和頻率,日常監督可以選擇重點業務、重要經濟事項,全面監督檢查原則上一年不能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高校應依法接受教育、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學校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高校應當高度重視外部監督部門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風險和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積極進行整改落實,提高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進高校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