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的總體監管思路,督促證券公司提高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水平、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壓實主體責任、防范化解風險,證監會于近日發布《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簡稱《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
目前,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建設主要依據的是《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等業務規則。經過多年實踐,上述規則對促進證券公司加強投行類業務風險管理、建立自我約束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近年來,隨著投行類業務快速發展,行業普遍存在“重發展、輕質量”、“重規模、輕風險”、“重前端承做、輕后期督導”等現象,亟待從機制上進行整治和規范。為此,我會起草了《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旨在統一行業認識、明確相關要求、加強實踐指導。
2017年9月8日,我會就《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9月25日,共收到44家單位(其中,證券公司42家、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1家,基金公司子公司1家)、9名個人,合計515條反饋意見。從公眾輿論和反饋意見情況看,各方均認為《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整體已較為成熟,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針對性地解決了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方面暴露的突出性問題,同時對糾正產生投行類業務風險的根源性問題進行了有益嘗試,推動行業由傳統的松散型管理向現代的平臺化、協同管理轉型,夯實行業發展基礎,引導行業發展穩中求進。同時,有關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建議。我會在綜合考慮行業現狀和監管實際的基礎上,對《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
《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共8章103條,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要求:
一是聚焦投行類業務經營管理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通過明確業務承做實施集中統一管理、健全業務制度體系、規范薪酬激勵機制等方面的要求,著力解決業務活動管控不足,過度激勵等導致投行類業務風險產生的根源性問題。
二是突出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標準的統一,在充分考慮不同公司和各類投行業務內部控制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歸納、提煉出包括內部控制流程,持續督導和受托管理,問核、工作日志、底稿管理等適用于全行業的統一內部控制要求。同時,當證券公司內部存在多個業務條線同時開展同類投行業務時,明確要求證券公司統一執業和內部控制標準,避免相互之間存在差異。
三是完善以項目組和業務部門、質量控制、內核和合規風控為主的“三道防線”基本架構,構建分工合理、權責明確、相互制衡、有效監督的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體系。同時,明確各內部控制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通過強調項目組和業務部門加強一線執業和管理,質量控制實施全過程管控,內核等嚴把公司層面出口管理、合規風控加強外部監督等督促各方歸位盡責,避免因職責因分工不清晰導致實際工作中職責虛化或重疊的問題,提高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效率。
四是強調投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細化各道防線具體履職形式,加強對投行類業務立項、質量控制、內核等執行層面的規范和指導,從內部控制人員配備,立項和內核等會議人員構成和比例、表決機制,現場核查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解決實踐中“走過場”、“有名無實”等問題。
考慮到行業落實有關制度、人員等方面要求需要一定時間,《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證券公司及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金公司子公司應當認真對照、嚴格落實《投行類業務內控指引》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優化內部控制體系和機制建設,確保將投行類業務納入公司整體合規風控管控之下,著力提升主體風險責任意識和內部控制水平,切實擔負起對接投融資兩端,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職責。相關機構應當牢記自身責任,通過不斷提高內部控制水平和執業質量,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守門人”和融資“鑒證人”的重要作用,為新時代資本市場建設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