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系統應用軟件內控功能內生化工作,促進內部控制與業務管理的融合,實現內部控制信息化、自動化,提升稅務系統內部控制與風險防控的效率和水平,根據《全國稅務系統內部控制基本制度(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稅務系統應用軟件內控功能內生化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應用軟件內控功能內生化(以下簡稱“內控內生化”),是指稅務機關將內部控制與風險防控措施嵌入應用軟件的活動和行為。
本辦法所稱應用軟件,是指各級稅務機關組織開發的稅務工作軟件。
第三條 內控內生化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面內生。應用軟件應當具有內部控制功能,可以嵌入軟件的風險防控措施應當盡量嵌入,實現內控內生的最大化。
(二)突出重點。重點做好全國稅務系統通用的應用軟件以及省稅務機關組織開發的主要應用軟件的內控內生化,且突出對高等級風險的重點防控。
(三)持續改進。根據政策調整、業務變化及風險防控需要,適時調整、完善應用軟件內部控制與風險防控的措施和功能。
(四)統籌兼顧。內控內生化應當統籌應用軟件內部控制與業務管理的內容、要求和功能,做到協調統一、有機融合。在確保實現應用軟件業務功能、效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實現內控內生化。
第四條 內控內生化工作由組織開發應用軟件的稅務機關負責實施。
第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內控內生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內控內生化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第二章 內控內生化內容
第六條 內控內生化內容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控的實際需要確定,突出對普遍風險和重點風險的防控。
第七條 應用軟件應當將以下內部控制措施內生化:
(一)職責分工控制。應用軟件操作崗位設置和權限分配應當體現和符合相關的職責分工及權限管理要求,實現崗位的相互分離、相互銜接、相互制約。
(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應用軟件操作崗位設置應當符合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的要求,防止一人履職發生錯誤或舞弊的風險。
(三)授權審批控制。對規定和實際需要授權審批控制的事項,應當根據有關制度規定,在應用軟件中建立與業務相適應的內部授權審批機制,分配相關崗位的審批權限,確定操作權限。
(四)流程控制。應用軟件的操作步驟、處理時限等應當符合相關工作規程,具備風險提示功能,防止跨環節或者在流程之外操作。
(五)公開運行控制。對需要公開的事項,應當在應用軟件中設置公開功能,按照設定的公開時間及范圍,公開有關信息。
(六)痕跡記錄控制。對在應用軟件中操作的稅收執法行為和行政管理行為的審批人、審批意見、審批結果、審批要件、審批流程以及風險防控的處置過程應當具有記錄、存儲、查詢和統計功能。
(七)其他控制措施。根據實際需要在應用軟件中采取其他內部控制措施。
第八條 以下風險防控措施能夠嵌入應用軟件的,應當予以內生化:
(一)事前預警。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及操作規范規定有前置條件的操作行為,應當設置違規操作風險預警指標,對不滿足前置條件的行為進行事前預警。
(二)事中阻斷。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及操作規范明確禁止的操作行為應當設置阻斷,進行事中阻斷。
(三)事后篩查。對無法通過事前預警、事中阻斷措施防控的其他風險,可以根據風險防控的需要設置事后風險篩查指標,進行事后的風險篩選、核查。
第九條 對風險防控措施的防控結果應當設置查詢、統計、分析功能,便于應用軟件業務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和管轄權限進行監督控制。
第十條 內控內生化的應用軟件應當根據稅務系統內部控制監督平臺的要求,具備相關信息發送和接收功能。
第三章 內控內生化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稅務系統各單位應當做好新開發應用軟件、已開發使用應用軟件的內控內生化及其持續改進工作。
第十二條 新開發應用軟件應當將內控內生化作為軟件開發的必要內容,具備內部控制與風險防控功能。
第十三條 已開發使用應用軟件內部控制與風險防控功能不具備、不完善的,應當進行內控內生化改造。
內控內生化改造可以同軟件業務操作改造一并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
第十四條 新開發應用軟件立項和已開發使用應用軟件改造應當制定內控內生化方案,并將其作為軟件立項審批、改造審批及軟件驗收的依據。未制定內控內生化方案或者方案不合格的,不得審批立項。
應用軟件不需要內控內生化的,應當由應用軟件業務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并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同意。
第十五條 內控內生化方案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內控內生化內容和風險評估后確定的主要風險來制定,包括內控內生化目標,內部控制和風險防控內生化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內控內生化方案應當征求內部控制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部門的意見及建議。
第十七條 應用軟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內控內生化的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和各方面的意見對內控內生化進行持續改進。相關工作應當納入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內容。
第四章 內控內生化職責分工
第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內部控制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內控內生化工作的統一領導,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內控內生化工作。
第十九條 應用軟件業務主管部門、信息化管理部門、內部控制管理部門和應用軟件使用部門應當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統籌推進內控內生化工作。
第二十條 應用軟件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制定內控內生化方案;
(二)組織實施內控內生化方案;
(三)負責內控內生化的自我評估和持續改進;
(四)其他相關工作事項。
第二十一條 信息化管理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依據內控內生化的業務需求,制定內控內生化的技術要求;
(二)提供內控內生化的技術支持保障;
(三)對內控內生化情況進行技術評估并對技術事項進行驗收;
(四)其他技術工作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內部控制管理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統籌、協調、指導內控內生化工作;
(二)組織對內控內生化工作的檢查、考評;
(三)根據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內控內生化提出整改建議;
(四)其他管理工作事項。
第二十三條 應用軟件使用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按照規定使用應用軟件的內部控制和風險防控功能;
(二)及時反映使用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其他相關工作事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